师德师风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湖南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等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师德师风考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落实“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应该是师德师风”的要求,将师德师风要求贯穿到教师职业发展全过程。
第二条 在考评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师德师风考评对象为全校所有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师德师风考评的主要内容是: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六个方面。
第五条 师德师风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各二级党组织(校属各单位)根据教职工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师德师风考评等级,并报教师工作部审核。
第七条 师德师风考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A片直播网(教学部)党政联席会或所在部门处(部)务会认定,校师德师风建设联席会议复核通过,师德师风考评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 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在校园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识、使用宗教物品、过宗教节日;参加各类线上、线下非法宗教活动;散发带有宗教色彩的宣传品,以及从事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不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责任;
6. 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 组织或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事宜;
8. 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9. 利用学术权力谋取学术资源、头衔、职位,利用教学科研活动为个人、亲属、朋友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10. 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11. 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和论文发表规范;
12. 导师指导学生不力,对学位论文把关不严,导致出现问题论文,尤其是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剽窃、造假、买卖等学术不端行为;
13. 通过弄虚作假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研项目、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14. 违反科研道德和科技伦理等不端行为;
15.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6.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7. 歧视、侮辱学生,用简单粗暴态度对待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给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18.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性侵、猥亵、性骚扰学生行为;
19.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0. 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教职员工;
21.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师德师风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师德师风考评结果是教职工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和教师工作部负责教职工招聘过程中的师德师风考察评估工作,全面考察拟进人员的师德师风情况;凡存在师德师风问题不宜引进者,一律不予引进。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情况纳入各二级党组织书记述职、校属各单位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各二级党组织(校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师风考评工作,对师德师风考评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